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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坦洲镇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04 分享:

  烟花爆竹属于具有易燃易爆性的危险物品,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后果不容小觑。近年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积极联合多部门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2024年10月27日凌晨,坦洲镇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分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联合检查时,发现柯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一商铺及货运车辆中,非法储存加特林、米兰之夜、8万头特红等烟花爆竹2750箱、市估价约68.7万元,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柯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已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下一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将把烟花爆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推动安全生产稳定工作的主要抓手,压实责任,细化举措,对非法销售、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一家办结一家,确保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温馨提醒:

  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岁末年初是烟花鞭炮的销售旺季,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鞭炮生产、作业等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