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坦洲镇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废油桶、含机油手套和抹布、污泥、废活性炭、废水性油墨桶、废干电池、废旧胶版等危险废物,配套建设有危险废物储存仓库,现场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相关资料。
该司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坦洲镇执法人员依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既保持执法的“温度”,又牢固树立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复查时该司已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相关问题已完成整改,暂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业应对突发环境安全事故的一把利剑,要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为规范企业内部的环境风险处置流程,增强企业对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修订预案。企业事业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把影响降低到最小,筑起预防环境突发污染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