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建引领奋战“百千万工程”百日攻坚行动部署,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建筑垃圾黑点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
今年以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共查处乱倾倒建筑垃圾9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9宗,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宗,罚没款共计40060元,其余3宗案件正在调查中。现将近期立案查处的三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以警示广大群众和企业。
案件1
中山某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坦洲镇新前进村某地块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800立方米,坦洲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
中山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坦洲镇新前进村某场地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2600立方米,坦洲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
中山某石材场于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坦洲镇十四村社区某地块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400立方米,坦洲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警示:任何试图逃避监管、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下阶段,坦洲镇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多部门合力开展建筑垃圾整治攻坚,深入排查整治乱倾倒建筑垃圾、非正规堆放点、非法处置点,坚决打击建筑垃圾违规处置行为,助推“百千万工程”加力提速。
普法小课堂
1. 关于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1)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关于运输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4.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