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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这些违法行为,你身边有吗?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09 分享:

  近日坦洲镇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案例一

  2024年2月3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洗涤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4年6月27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出示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4年6月27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一批危险化学品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储存场所作为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相关审批材料,当事人实施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4年7月19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存在两个生产车间缺少安全出口指示灯,生产车间内部分消防栓未见点检卡,二楼、三楼杂物间及三楼仓库堆放可燃物未安装防爆灯具,原料车间地面存在可燃淀粉粉尘,未及时清扫,未见粉尘清扫记录等隐患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2024年8月16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2024年9月24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汽车维修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员工正在使用金属焊接机对货车车厢进行金属焊接作业,该员工未能出示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提醒:

  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下一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巩固执法成效,加强以案示警、以案示法,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曝光一起,用实际行动切实维护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