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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11 分享: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车辆,不仅扰乱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危害乘客合法权益。近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在坦神北路查获一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案件。

  【案情回顾】

  12月5日下午,接交警大队通知,在坦神北路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疑似非法营运,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查,该车从坦洲镇出发,搭载4名乘客,目的地为广西灵山县。由于司机不能提供车辆的小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能出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并进行现场拍照取证。目前,该案件正处于进一步调查处理阶段,后续将依照程序移交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营运危害】

  非法营运,俗称“黑车”,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带来多种危害:

  1、人身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完全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系数低。其次,其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素质。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人身安全无保障。

  2、合法权益无保障。因“黑车”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缺乏必要的风险承担能力。驾驶员为逃避交通执法人员稽查,精神高度紧张,加之在驾车过程中随时拨打、接听电话进行“约客”,注意力不集中,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难以得到经济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影响城市形象。不少非法营运车辆为了能拉到客人,往往在车站、医院、酒店、广场、学校、公交停靠站点等地随意占道停放、结伙成堆、强拉强载、宰客卖客、揽客甩客,严重损害城市文明形象。

  4、扰乱道路交通秩序。非法营运车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特别是“黑车”频频违法。为降低营运成本,经常超速行驶、超座搭乘、随意占道停放、随意掉头、闯红灯、争道抢行,严重扰乱交通运输秩序。

  5、影响行业安全稳定。非法营运车辆扰乱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非法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冲击,是行业稳定的重大隐患。

  6、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拉客”“买客”“卖客”,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排挤其他客运车辆及逃避检查,经常与乘客发生冲突,甚至是暴力抗法。


  【温馨提醒】

  非法营运车辆安全无保障,请勿乘坐!

  群众遇到非法营运车辆应该怎么办?

  1、要确保安全,珍爱生命,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2、通过12345投诉平台或直接向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举报(联系电话:86218130)

  3、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市民外出请选择乘坐正规、合法的营运车辆,切记不要乘坐非法营运“黑车”!

  自觉抵制“黑车”,积极举报“黑车”,大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平安、畅通”的交通环境,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营运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