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间,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员工到我镇人社分局反映,称长沙县泉塘街道洛某台球馆(以下简称:洛某台球馆)的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坦洲镇坦南社区)已于2024年8月1日停业并关闭,经营者张某宇无法联系,洛某台球馆拖欠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员工2024年5月至7月工资,人社分局多次联系洛某台球馆经营者张某宇到场处理未果。
2024年8月22日,人社分局启动监察程序,对张某宇实行立案处理。通过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洛某台球馆于2024年9月7日前足额支付所欠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员工2024年5月至7月工资,但截至2024年9月9日,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员工2024年5月至7月工资仍未支付。
由于洛某台球馆经营者张某宇涉嫌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社分局于2024年9月1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2024年11月中下旬坦洲公安分局成功抓获嫌疑人张某宇,后经坦洲人社分局协调,洛某台球馆于2024年12月10日全额支付所欠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员工2024年5月至7月工资。
该案中,虽然张某宇最终全额支付工人工资,但仍要负刑事责任。
人社说法
欠薪逃匿是指企业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债务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监管漏洞,故意关停企业或采取逃匿的方式将企业弃之不管,从而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法律解读
欠薪逃匿的法律后果
1. 民事责任:企业主需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并可能因违约行为向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2. 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企业主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