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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烟花爆竹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02 分享: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或经营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渐活跃,特别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本年度,坦洲镇人民政府已查处烟花爆竹非法买卖案件74宗,刑事拘留7人,行政拘留3人,行政教育1人。请广大市民朋友引以为戒。现公布4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1月15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坦洲镇锦绣国际花城花和苑某商店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商铺存放一批烟花爆竹制品用于非法售卖,种类达26种,共计87箱。由于该商店负责人未能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也无法证明烟花爆竹来源,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没收该批非法烟花爆竹,并予以两万元罚款。

  案例二

  1月16日,接坦洲镇裕洲派出所电话举报,十四村源泰街一带存在非法买卖烟花爆竹行为,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同镇裕洲派出所工作人员对该区域开展检查,其中发现十四村源泰街85号商铺进行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现场查获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共21类65箱,经查,陈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该店主知法抗法,在执法过程中多次采取抵抗行为,当天晚上已被公安机关带回进行教育。最后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没收该批非法烟花爆竹,并予以两万元罚款。

  案例三

  10月27日凌晨,坦洲镇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分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联合检查时,发现柯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一商铺及货运车辆中,非法储存加特林、米兰之夜、8万头特红等烟花爆竹2750箱、市估价约68.7万元,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柯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已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公安分局立即对现场进行警戒,并对现场所老板(柯某)、货车司机及卸货人员共7人实施管控。最后,公安分局对柯某等7人进行刑事拘留。

  案例四

  11月20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分局到坦洲镇永二村六岭街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存放一批烟花爆竹制品用于非法售卖,种类共6种,共计63箱,涉案金额达26731.6元。由于该场所负责人黄某未能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没收该批非法烟花爆竹,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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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醒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燃禁售通告要求,不在禁燃禁售区域内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在网上发布和转发烟花爆竹销售的广告、视频、照片;确有燃放和购买需求的市民,请在禁燃禁售区域以外合法门店规范购买、文明燃放。如发现有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违法行为,请拨打热线电话13326905636向镇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镇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将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