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类是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近期坦洲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开展电鱼炸鱼毒鱼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毒炸鱼行为,守护生态水域安全。
近日,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农村局组成13人联合行动组,开展电毒炸专项执法行动。行动现场查获1起涉嫌使用电力捕鱼设备违法捕捞案,并扣押涉案工具涉渔“三无”船舶1艘、电鱼机2台和电池组3套,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坦洲镇将继续强化常态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全镇水域、渔港、码头的常态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防联治,对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形成执法震慑。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四十三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
第三条 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
本规定所称电、炸、毒鱼作业,系指使用电力、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剂达到杀死、致晕、致残捕获或损害鱼、虾、蟹、贝类等渔业资源的行为。
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炸、毒鱼工具且有电、炸、毒鱼渔获物的,视同电、炸、毒鱼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