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岁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持续、规范、科学地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保持文物建筑的良好状态,推动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我局起草制定了《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岁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由市财政每年划拨资金,用于全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山市文物局)
2023年2月20日
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岁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推动文物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84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特点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岁修资金(下称“岁修资金”),是指纳入中山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日常监测和保养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下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且单个工程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岁修工作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岁修制度是为了加强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及时发现处理病害、隐患,防微杜渐,保持文物经常处于安全、稳定良好的状态。
(二)最小干预原则。发现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修补清理,排除风险隐患,避免过度修缮。
第五条 岁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保障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组织编制全市岁修资金预算,并负责岁修资金申请的审核、信息公开、资金划拨、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切实做好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树立科学保护文物的正确理念,落实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经费,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岁修资金的申请和初审,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出具的批复意见做好岁修资金的核准和划拨,开展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保养维护,并配合做好岁修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对岁修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职责,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辖区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台账,做好辖区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情况记录和建档保存工作。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岁修资金补助对象包括:
(一)中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岁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包括除草、白蚁防治、保洁、局部修补等项目,消防、安防、避雷器材或其他防灾减灾设备的购置等。支出范围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评估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等。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支出范围包括勘测费、房屋鉴定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费等。
(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包括电路改造、给排水改造及其他为排除文物本体安全隐患实施的工程等)。支出范围包括勘测费、房屋鉴定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资料整理费等。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提交岁修资金申请表及制定文物保养维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需明确日常保养维护的总体思路、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预期效果等内容。文物保养维护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辖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兜底保障计划,以及需重点倾斜保养维护的文物点,拟重点倾斜保养维护的文物维修工程,单个工程预算总额须在5万元(含)以下。
第十三条 根据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岁修资金申请表及文物保养维护实施方案,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对方案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在当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范围内确定岁修资金实际补助金额,按有关资金划拨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岁修资金的分配使用工作,严格按照日常保养维护实施方案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岁修资金应优先用于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应积极保障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兜底保障的,可采取政府采购服务形式进行全覆盖的保养维护。类别为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每月做好除草、白蚁防治、保洁等保养维护工作;类别为石窟寺及石刻、古遗址、古墓葬的不可移动文物,应适时做好除草、保洁等保养维护工作。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岁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使用,实施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须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接待和出国出境等支出。
第十九条 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工作。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对岁修资金开支情况、实施内容进行收集统计,做好施工记录和工序记录并整理归档,形成绩效评估材料报送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岁修资金应于年度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可采取暂缓拨款、不予拨款、收回资金、5年内取消申报资金资格等方式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资金;
(四)擅自变更资金支出范围;
(五)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两年。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246888.html
图片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246890.html
音频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246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