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复查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粤文旅文保〔2024〕25号)要求,完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续工作,我局对“三普”中未进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登记对象组织开展复查公布工作。经组织属地核查、征求产权人或管理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程序,拟对库充大街14号碉楼等10处不可移动文物(见附件)认定公布为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现予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6月21日至6月27日(共7天)。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邮戳或邮件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反映。反映须实事求是,并提供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于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受理单位: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遗产科)
通讯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12号
联系电话:88333643
电子邮箱:zsswwk@163.com
邮政编码:528403
附件:拟认定公布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10处)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