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丽,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8******04。
经查,孙春丽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本局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文综罚字〔2024〕34号),对孙春丽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98.2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局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孙春丽送达《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文综罚字〔2024〕3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孙春丽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春丽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孙春丽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文综罚字〔2024〕34号)。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本公告张贴于本局公告栏,并通过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务网刊登。
联系地址:中山市石岐街道悦来南路12号五楼503室
联系电话:0760-88319126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