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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8-11-23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反映。

 

 

                                  中山市旅游局

                                2018年11月23日

 

 





中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本市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属地政府领导下,由属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处置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 旅游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2.1 事件分类

2.1.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文灾难、地震灾害和海洋灾害等。

2.1.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坠落事故、倒塌事故、淹溺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踩踏事故等。

2.1.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等。

2.1.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涉恐涉暴和群体性事件等。

2.2 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2.1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2.2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2.2.3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2.2.4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3.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3.1 组织指挥机构

3.1.1 市级组织机构

成立中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或组织协调,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外事侨务局、卫计局、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住建局、水务局、气象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兼)。

3.1.2 镇区组织机构

各镇区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参照市级组织机构的框架设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 联动机构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旅游应急工作的联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处置工作。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动机构进行工作协调。

3.1.4 旅游企业应急机构

各类旅游企业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旅游突发事件。

3.2 工作职责

3.2.1 联动机构职责

(1)市旅游局:承担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处置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发生地的治安、交通、消防抢险救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市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输企业提供应急运力保障,协助涉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5)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处理在中山旅游突发事件中的涉外事宜。

(6)市卫计局:负责提供、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警示信息,为旅游者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为受伤害旅游者及时提供医疗救助。

(7)市食药监局:负责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负责对旅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开展调查。

(8)市工商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市质监局:负责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协助相关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工作。

(10)市住建局:负责市属公园及场所内的应急监管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等应急处置工作。

(11)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汛情及应急预警信息。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中山市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野生动物病源疫病的监测情况,调派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施森林火灾救援。

(14)市海事局:负责提供涉及海洋旅游安全的预警信息,协助相关旅游事故的抢救处理工作。

(15)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16)旅游企业:及时报告,即时处置。

(17)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4.旅游突发事件报告

4.1  报告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上报处理。

(2)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旅游主管部门。

(3)各镇区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核实有关情况,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

(4)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进一步核实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及相关部门。重大以上的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5)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跟踪核实和更正、补充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力求及时准确,不得瞒报、漏报、误报和迟报。

4.2  报告内容

主要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伤亡情况和持续危害程度;事件简要经过和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的事项;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有关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先报告已知情况,再及时补报、续报。

4.3 报告时限

根据“初报求快、续保求准”的原则,按以下时限要求报告:

(1)事发旅游企业和现场旅游从业人员第一时间向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2)各镇区旅游主管部门接报后,迅速核实情况,按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旅游局报告;

(3)市旅游局接报后,区分事件等级及时报告:①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应急办、省文化和旅游厅,并逐级上报至国家文化和旅游部;②较大旅游突发事件,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应急办和省文化和旅游厅;③一般旅游突发事件,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应急办。上述情况,视情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报告边核查。

4.4 报告方式

通常以电报、文件或传真等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通过值班电话或手机报告,事后补报书面报告。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公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5.旅游突发事件处置

5.1 分级处置原则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应急办、省文化和旅游厅、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政府领导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介入调查处理。

(二)较大事故上报至市应急办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市政府领导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一般事故上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上报市应急办,在市政府领导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2 分类处置程序

5.2.1 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景点、星级饭店、旅游团队人身安全时,旅游企业负责人、导游人员在与所属旅游企业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2)属地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点、星级饭店等情况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属地政府和市旅游局。

(3)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市应急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协调属地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旅游景点、星级饭店或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时,旅游企业负责人、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市卫计局和市食药监局等,下同)报告,服从上述部门的安排。同时向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详细情况。

(2)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所在的旅游景区、住宿的星级饭店的消毒防疫,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同时向市旅游局报告。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后,旅游团队所在地的镇区旅游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市旅游局和团队所在地的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及食品封存调查,监督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全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和食品流通监控工作,并将情况报市应急办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2.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属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

(2)当旅游突发事件人员为境外(含港澳台)旅游者伤亡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市旅游局向市外事侨务局通报,由外事侨务局通过相应的途径 通知旅游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事侨务部门,请求配合处理有关处置事项。

5.3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电话

中山市旅游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联系电话: 88818786、88811825。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1)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跟踪协调有关单位,积极稳妥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调集、征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协助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和补偿。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后,属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涉事旅游场所的疫病防治和污染消除工作,防止衍生次生灾害。

6.2调查总结

(1)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属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查明事件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评估损失程度,制定改进措施,并在一周内按以下程序提交书面报告:①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市旅游局和市应急办;②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报告至省文化和旅游厅;③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报告至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2)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经过及原因、事件处理及责任、事件教训及防范措施、善后处理及赔偿情况、有关方面及当事人(家属)的反映、造成的损失及遗留问题等等。

7.责任与奖惩

(1)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按级负责制,涉事旅游企业主要领导负主体责任,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指导监督责任。

(2)对在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过程中工作失职失责的,视情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由中山市旅游局负责修订、解释与组织实施。

(2)各镇区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