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 称:中山市海龙网络服务中心
地 址:中山市古镇镇海洲中兴大道北2号第四层4F-E001
经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高倩雅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19年 12月9日至2019年 12月20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 话:0760-89817226
地 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34号-35号窗口
邮 编:528403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