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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利用微信公众号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5-28 分享:

  2019年11月14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微信公众号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公众号通过互联网发布推广境内和出境旅游产品的相关信息,账号主体为广东省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查,广东省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旅行社业务。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与旅游者签订自由行服务合同,先后收取24名旅游者共计120200元的费用,为其提供办理签证和预订机票、民宿、餐饮、游玩项目等的服务。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行程取消,但旅游者前期交付的费用迟迟得不到全额退还。

  广东省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以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此提醒:

  一、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二、市民在我国境内或到境外旅游,请务必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旅行社,自觉抵制个人或无资质单位提供的旅游服务,并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保留支付凭证,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