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当事人:杨某某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游客潘某某的投诉,称其在参加由广东省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某国旅)组团的“欧洲四国11日游”时,向中山市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观某国旅)负责人杨某某缴纳了出国担保金5万元。潘某某旅游回国后,杨某某一直不按约定归还担保金。
该投诉表面看是一起经济纠纷,行政机关本可以作调解处理。但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观某国旅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经营业务只包括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不含出境旅游,按规定不得从事招徕、组织出境旅游业务。
2019年10月24日,本案以一般程序立案。经多次通知,杨某某均以各理由不到场配合调查。执法人员迎难而上,进一步加大调查力度,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杨某某最终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杨某某系观某国旅的出资人之一。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某以个人名义,在2019年4月以每人9500元的价格招徕潘某某等14名游客参加“欧洲四国11日游”,共收取费用133000元,后以115986元的价格交由南某国旅组团出游。期间,杨某某为上述游客提供办理签证、往返机场接送等服务,扣除合理支出后,其违法所得为7950元。
处理结果:
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19年11月29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杨某某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7950元并处罚款1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一、深挖案源,从投诉中发现案件线索。执法人员高度重视每一条旅游市场投诉举报,定期对12345及12301平台的投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努力提高“诉转案”比例。潘某某投诉观某国旅不退还其出国担保金,本是一条不起眼的线索,容易被忽略。正是执法人员锲而不舍、一丝不苟的精神,在投诉中发现蛛丝马迹,树藤摸瓜,才成功查办一起违法案件。
二、全面搜证,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在案件查办初期,杨某某拒不配合调查,甚至态度嚣张地质问执法人员“有什么证据”“凭什么要他配合调查”。为打开局面,执法人员决定先从外围入手收集证据,在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支持下,联系到“欧洲四国11日游”的南某国旅带团领队苏某,调查核实了该旅游团的相关情况。随后,执法人员对旅游者潘某某、陈某某、何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获取了杨某某向他们推介“欧洲四国11日游”产品及收取旅游费用等的关键证据。在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杨某某终于转变态度,配合调查,案件也得以顺利办结,投诉人的出国担保金也全额追回。
三、树立典型,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升,我市旅游市场非常活跃。与此同时,业内竞争也渐趋激烈。为节省开支,提高利润,一些旅行社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招徕、组织境外旅游,或者违规与有资质的旅行社“合作”组织出境旅游团,手法比较隐秘,如果不是游客投诉,往往难以查处。在本案中,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主动作为,通过一起旅游投诉查办一宗典型案件,有力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体现了他们敢于担当、执法为民的精神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