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20 分享:

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1月20日


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中山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要求和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镇区初审、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正、公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扶持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促进旅游产业提升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公布、申报、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管理等流程在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同步进行,实行资金信息统一公开、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分配计划;组织、受理有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扶持对象: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一)项目单位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处在我市辖区内并依法纳税,审批相关手续文件齐全,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

  (四)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项目单位近3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

  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3、项目单位有任何属于“一票否决”相关事项的;

  4、项目单位违反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第八条  扶持范围: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厕所、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对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有显著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包括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民宿等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三)乡村旅游项目。

  包括新建乡村旅游景区,及现有乡村景区在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有效提升景区品质的旅游项目。

  (四)旅游品牌建设。

  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国家或广东省相关部门发文评定的省级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旅游品牌。

  (五)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

  指组织游客在我市辖区内酒店过夜的旅行社。要求入住的酒店必须是我市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国际品牌连锁酒店或床位达到100个以上(含本数)的酒店。

  第九条  扶持标准: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1、旅游厕所。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达到AA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国家相关等级标准的,单个项目一次性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不予支持),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获得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非标住宿如自驾车营地等,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三)乡村旅游项目。

  乡村旅游项目获得国家A级旅游景区以及省级以上旅游品牌的,按照旅游品牌建设扶持标准执行。

  其它乡村旅游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游客中心、景区旅游标识、停车场、旅游厕所等),达到相当于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旅游品牌建设。

  1、旅游景区品牌建设。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升A级的景区,给予差额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级别的度假区,给予差额奖补。

  2、酒店品牌建设。首次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升星级的饭店,给予差额奖励。

  3、创省级以上旅游品牌。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

  旅行社组织接待外地游客到中山过夜,按每人每晚15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过夜两晚及以上的每人每晚奖补2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新业态旅游类、乡村旅游类项目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向属地镇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镇区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2、项目单位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申请程序。

  1、经属地镇区旅游主管部门加具书面意见后,由项目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三)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类项目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新业态旅游类、乡村旅游类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公共设施类/新业态旅游类/乡村旅游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文件、达到预期目标承诺书、企业财务状况证明(企业资金、资质及业务开展情况资料等)。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须增加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建设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所获认定品牌或称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申报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含分社)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旅行社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酒店发票复印件、本年度接待游客团队资料备案复印件、过夜游客情况表(包括接待时间、人数、天数、入住酒店名称、酒店联系人姓名、团队行程、导游姓名电话、导游资格证号等)。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

  1、旅游重点项目类审批程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

  (1)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人员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

  (2)组织评审。

  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安排监察人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程监督。

  2、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审批程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镇区、企业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3、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项目申报程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及实地抽查,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审核意见拟定扶持名单。

  (二)拟定项目。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拟扶持名单进行研究,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

  (三)公示。

  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公告。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指定期限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使用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合同书》,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定有关资料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扶持资金后,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支出标准或有关规定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一致。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扶持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扶持资金后,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扶持资金;接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聘请相关部门及专家组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有关规定组织第三方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一)项目验收主要审查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照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资料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等。

  (二)验收内容、验收材料、验收程序、验收监督和责任等依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要求进行整改,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完成整改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再次未通过的,按相关程序追回已发放专项扶持资金,并中止该项目单位申请扶持资金资格三年。

  (四)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审核、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视情况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暂停支付扶持资金、追回已发放扶持资金、中止项目单位三年扶持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终止项目的;

  (三)项目扶持资金未能专账管理,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的;

  (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通过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度已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1876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