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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1-06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我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11月6日

  

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所扶持的项目。通过评审的项目实施到期,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均按本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验收主要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项目评审通过的内容开展项目建设、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相应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预期目标,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确认扶持金额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补贴

  1.项目实施内容、情况、前景等;

  2.涉及技术研发应用的项目,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项目评审通过的目标内容的要求;

  3.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项目评审通过的目标内容的要求;

  4.项目投入资金是否落实,资金使用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合法规范。

  (二)贷款贴息。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所出具的贴息意见,结合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验收贴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奖补

  1.验收通过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营业收入奖补条件、设备投入奖补条件及产业园区奖补等有关要求;

  2.项目投入资金是否落实,资金使用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合法规范。

  第三章  验收组织程序

  第五条  验收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验收专家的产生。验收专家从省或市的产业扶持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产生,数量为单数,不少于5人。原则上至少包括2名熟悉项目发展的行业专家、2名财务类专家,1名经济类专家,且应来自于不同单位,与项目单位无利害关系。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统一安排,组织开展。项目单位按照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项目单位应至少在项目原定完成时间前两个月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后可以延期验收。

  (二)提交资料。项目单位按当年验收工作通知或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三)资料受理。在接到验收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项目单位所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下一步验收程序;审查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及处理意见。

  (四)开展验收。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行业、财务、经济等类别的专家对有关项目集中开展验收。验收一般采用资料审查、会议审查和现场考察等方式相结合进行,最后形成验收意见。

  1.对通过评审的事后项目开展验收;

  2.通过评审的事前或事中项目,按照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和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开展的动态监管工作;按申报计划进度,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阶段组织开展验收;

  3.贷款贴息。由财务类专家对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资料进行验收;

  4.奖补。对通过评审的奖补项目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工作流程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名单核对及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核对及公示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及奖补项目评审情况、贷款贴息审核情况和验收工作情况、拟扶持项目名单及拟扶持金额报市文广旅局党组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经批准后进行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验收审查处理

  第八条  验收以通过评审的项目申请内容、绩效目标作为基本评价依据。

  第九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两种。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验收通过:项目落地实际情况与项目申请内容一致,基本达到申请内容绩效目标;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合法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验收不通过:

  1.提供的项目申请材料或验收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

  2.项目落地实际情况与项目申请内容不一致或存在较大差距,未完成申请内容关键绩效指标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原则性问题,未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出必要说明及解释的;

  4.验收工作开展时,研发过程、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5.存在项目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第十条  项目单位所申请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扶持:

  (一)属于未通过验收的事后项目、贷款贴息及奖补项目的;

  (二)属于项目建设完成后未通过验收的事前或事中项目的;

  (三)在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审计或验收材料的;

  (四)按规定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项目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专项资金并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并及时将验收结果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程序。

  第五章  验收职责责任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切实履行验收工作职责,依法依规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落实验收工作任务,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资金专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作出评价。验收专家的验收行为纳入专家评价体系,在验收过程中发生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涉及验收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验收项目所涉及的商业或技术秘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事前项目指在开展当年专项资金评审工作时,所申报的内容处于规划设计的方案阶段,尚未自主投入资金开展建设的项目;事中项目指在开展当年专项资金评审工作时,所申报的内容处于自主投入资金建设阶段,但尚未完工,且未产生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事后项目指在开展当年专项资金评审工作时,所申报的预期目标已完成,且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1年,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1876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