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和《中山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兜底”条款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司通〔2019〕52号)要求,经研究,做出如下决定:
1、废止《中山市合唱团队参加省级以上合唱比赛套奖办法》(中文广新[2013]101号);
2、废止《中山市文广新局资助业余文艺团队办法》(中文广新通[2013]103号);
3、废止《中山市文艺作品获国家、省奖项奖励暂行办法》(中文广新通[2009]1号);
4、删除《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文广新通[2018]24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6项“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5、删除《中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2018)》(中文广新通告[2018]2号)第八条第六点:“(六)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特此通知。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5月27日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1876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