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特色民宿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此函。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11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马军民 88663063)
中山市特色民宿评选办法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民宿发展,提升民宿服务品质,推动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中山市内完成登记且持续经营的民宿。
(二)符合民宿经营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中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三)经营规模:民宿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 间(套),单幢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有效质量投诉,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五)申报主体对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评选程序
(一)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成立中山市特色民宿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山市特色民宿评选工作组织实施。
(二)每年第二季度开展申报和评选工作。
(三)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中山市特色民宿申请表》(附件1),提交所在镇街进行审核。
(四)申报主体所在镇街负责特色民宿评选初审,对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中山市特色民宿申请表》中加具意见后,报中山市特色民宿评选工作委员会。
(五)中山市特色民宿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步评选程序;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及处理意见。
(六)中山市特色民宿评选工作委员会抽取评审员5人(包括专家3人、网民和市民各1人)组成中山市特色民宿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从市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专家库和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员应来自不同单位,与申报主体无利害关系。
(七)中山市特色民宿评审小组对参评单位集中开展评选。评选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依据《中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特色民宿评分表》(附件2)开展评选,形成评选意见。
(八)评选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民宿拟推荐授予中山市特色民宿称号。
(九)评选结果在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文旅中山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集到的申报主体存在严重问题的反映,将进行核实调查,确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申报主体参评资格。
(十)公示期结束,由中山市特色民宿评选工作委员会将没有异议的评选结果提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授予申报主体中山市特色民宿称号。
(十一)每年评定一批新的中山市特色民宿。对已获得特色民宿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复核,复核不达标的民宿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单位取消中山市特色民宿称号。
三、评选标准
(一)环境和建筑:环境整洁干净,室外绿化覆盖率高,有停车场、地方特色餐饮和地方生产生活方式活动体验
(二)设施和设备:客房配备必要的家具,客房卫生间盥洗、洗浴、厕位布局合理,供应冷热水,排水通畅,有防滑防溅措施,有充足的照明,有窗帘,隔音效果较好,各区域有方便使用的开关和电源插座,有与接待规模相匹配的公共区域,配置必要的休闲设施,通信设施设置合理完善,有WIFI覆盖,各区域整洁、卫生,相关设施安全有效,住宿登记系统接入公安系统。按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每间客房应配备灭火器和逃生防毒面具,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并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三)服务和接待:客房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应每客必换,拖鞋、杯具等公用物品应“一客一消毒”,卫生间每天清理不少于一次,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有有效的防虫、防蛇、防鼠等措施。接待人员热情好客,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掌握并熟练应用相应的服务技能,夜间有值班人员或值班电话,提供接送服务。提供线上预定、支付服务,倡导绿色消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主体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特色和其他:建筑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当地特色。文化主题定位明确,建筑及装修风格凸显主题特色。民宿室内环境设计美观,灯饰与艺术品摆设等体现文化主题特色,绿色植物放置合理。标识标牌设计样式富有美学内涵,识别度高且传播性好,拥有一定的自创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民宿主人提供“管家式”服务,能提供民宿自身特色、周边旅游景点、乡村民俗风情及土特产等讲解服务。员工着装与主题文化相适应,具有观赏性、艺术性。(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四、奖励方式
(一)达到特色民宿标准的,授予中山市特色民宿称号,颁发牌匾并进行宣传报道。
(二)对评选得分前3名的中山市特色民宿,依据《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中山市特色民宿申请表
2.中山市特色民宿评分表
附件1
中山市特色民宿申请表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032836.html
政策解读图片版: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0566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