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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广电) 发布日期:2021-12-09 分享:

各镇街教体文旅局(宣传文化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中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12月9日


中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推动我市“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进一步优化文化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行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五、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八、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首次被发现的。

  九、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未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首次被发现,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一、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首次被发现的。

  十二、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041604.html

       政策解读图片版: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056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