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12月31日
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使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依法设立、保障重点、扶优做强、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社会效益作为首要使用导向,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通过引导扶持和孵化培育,鼓励发展数字创意、创意设计、文化+等新业态,推动传统文化产业业态转型升级。引导民营资金进入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加快产业园区、集聚区等产业平台实现集聚,培育一批具备潜力的领军型文化旅游企业。实施文化和旅游产业强链延链补链,重点扶持一批文旅融合发展项目,积极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新模式。鼓励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省、市重点文旅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总则,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包括子项目的重点扶持方向、扶持对象、内容及标准、申报材料和要求等在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在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各扶持内容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且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提前告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申报、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绩效自评及信息公开等工作,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镇街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积极宣传扶持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单位,应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实事求是反映项目自筹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财务审批、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确保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等,不得违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支出的范围,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严禁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按照本办法、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实施,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申报、开展评审,做好项目储备,择优扶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如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资金使用用途、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相应的调整申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扶持:
(一)未通过评审或验收的项目;
(二)提供虚假的申报、评审或验收材料的;
(三)不符合其他事先已约定的条款;
(四)按规定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规定对项目进展、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部门自评,加强对专项资金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管理风险。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审计、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佐证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门户网站将当年度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予以信息公开,包括: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申报受理信息、项目评审结果、验收结果、资金分配情况及其他按规定应予以公开的内容,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文广旅规〔2020〕8号,中文广旅通〔2020〕11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215878.html
政策解读音频版: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223704.html
政策解读图片版: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225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