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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04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以下简称保护利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和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工作特点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利用资金用于支持和加强全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条  保护利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保障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利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应公开保护利用资金的有关信息:

  (一)保护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申请和分配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和资金分配明细等。

  (三)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保护利用资金分为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资金(以下简称“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和中山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以下简称“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三大项。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三)中山市文物保护单位;

  (四)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下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二)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

  (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

  (二)市级革命遗址重点建设示范点;

  (三)革命主题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革命主题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配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的革命遗址保护利用项目;

  (六)本体严重受损、需要进行抢救性维修的市级以上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七)市内其他与革命史迹相关的保护利用项目。

    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金;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金(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监理费、预算编制及审核费等)。

  第十  按基建程序申请立项并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不纳入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  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非遗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

  (四)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

  第十  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建设和修缮类。

  1.研究规划。包括对项目的地质测量、水文监测、险情防范、调查走访等前期摸查费用,以及方案的报告编研、工程设计、施工评估、设计大纲等编制规划费用。

  2.纪念设施建设。包括纪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和大型技术改造、大型设备安装等建设费用,以及相应的供水排水、电力供给、安全保卫、通风取暖、环保环卫等建设费用。

  3.革命文物保护。包括对文物的保存环境、抢险加固、本体修缮、原址复原等项目,以及必要的安防、消防、防雷等配套设施建设等。

  4.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厕所、内部道路、标识系统、停车场等设施,以及新建改扩建展示用房、保护用房和监控安保用房等。

  5.环境整治。包括配套的环境绿化美化、周边道路改造、卫生保洁维护、综合水土流失防治、污水垃圾处理,以及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设施的拆除等。

  6.其他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均不包含任何补偿费用。

  (二)改陈和布展类。

  1.设计研究。指前期阶段的专家咨询、大纲撰写、布展设计、调研评审等筹备费用。

  2.基础装修。指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的费用,包括展区范围内的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等内部装饰工程费用,以及与陈列展览有关的费用。

  改建项目可列支原有陈列展览工程的拆除费用。已由基建项目投资的装修工程,不可重复申请。

  3.陈列布展。指设备购置、制作及安装费用和辅助展品制作费用。包括展览设备(展柜、展台、展架、灯光等)、展示说明牌、展板以及平面制作(立体字、广告灯箱、平面立体化等)等购置、制作及安装费用,以及场景、模型、沙盘、雕塑、绘画等辅助展品的艺术创作与制作费用。

  4.多媒体运用。指采用多媒体技术手段,实现增强展示效果的费用。包括多媒体系统硬件费、软件费、系统集成费和影像视频制作费。

  5.其他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设计费等。

  第十  保护利用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文物征集、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整治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  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的申请项目分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金两项。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金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需经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按不超过方案设计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金

  提出申请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预算总额需达5万元以上,按不超过预算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获批国家、省同类补助资金的,原则上最高按扣减上级补助资金后的预算总额的50%予以补助。如有获批镇街同类补助资金的不扣减,但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的总额。

  第十  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非遗代表性项目扶持上限为10万元。

  (二)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每年补助金额上限分别为3万元、2万元。

  (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标准为每年每人5000元。

  第十 非遗代表性项目及非遗传承基地实行申报制,按照保护级别,近三年资金使用情况及传承活动开展情况,本年度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编制情况,择优遴选,确定补助金额,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个项目、50个基地。重点支持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项目,以及能出成效、出亮点的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按照上一年度中山市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名单进行分配。

  同一类型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市资金补助的,本补助资金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  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下:

  建设和修缮类项目按照有关建设修缮标准执行。改陈和布展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革命遗址属于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在现代建筑的博物馆、纪念馆内布展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8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4000元/平方米;在文物本体内布展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5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2500元/平方米。

  (二)革命遗址属于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现代建筑的博物馆、纪念馆内布展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5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2500元/平方米;在文物本体内布展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4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2000元/平方米。

  (三)其他类别的革命遗址,展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3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1500元/平方米;展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2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1000元/平方米。

  具体补贴金额以项目实际审批金额为准,革命遗址属于文物的,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获得省级以上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  原则上应于每年7月30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和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

  二十  申请条件:

  (一)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是: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申请人对申请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利用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要求。

  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要求,由具有与工程级别相对应的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4.申请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的项目需已编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并经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二)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项目,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2.基建工程项目,其技术设计方案、工程明细预算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文物进行修复保护的,方案应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物危急项目抢修保护,应经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4.改陈布展项目,应完成陈列展示大纲编制工作,并经主管单位或镇街宣传部门认可。全国、省、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基本陈列改陈布展的需分别报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5.经营性收费单位申报保护利用项目,应提交其所有人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保护管理协议。

  二十一  申请与审批:

  (一)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统一报市文广旅局审核。市文广旅局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材料和文物、革命遗址现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市文广旅局对专家提出的资金明细分配推荐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申请非遗代表性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的,需提交对应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申报书。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非遗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上报市非遗保护中心进行初审。市文广旅局组织市非遗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市文广旅局对专家提出的资金明细分配推荐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根据资料初审和专家评审结果,市文广旅局结合项目情况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确定下一年度保护利用资金明细分配方案作为部门项目预算计划。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保护利用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文广旅局在下一年度将下达的资金拨付给补助项目的属地财政部门,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资金申请单位。

  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拨付将根据项目类型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金

  市级财政资金下达属地财政部门后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金

  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补助资金将分两期划拨到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期为工程施工进度达到50%阶段时,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产权人、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拨付该项目补助资金的50%;第二期为维修工程完工并经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后,再拨付该项目补助资金的50%。资金划拨到属地财政部门后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时拨付给申请人。如申请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申请补助的,可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划拨补助资金。

  第二十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申请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文广旅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广旅局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广旅局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金申请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市文广旅局根据文物保护项目资金补助额度大小情况,适期对保护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接受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补助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和项目方案开展相应的传承保护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与申请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可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  市文广旅局按绩效有关规定,组织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在勘察设计方案通过后或保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进行绩效自评,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和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在预算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保护利用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保护利用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二十  保护利用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出,经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文旅局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可采取暂缓拨款、不予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方式,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资金,擅自变更补助项目或方案。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补助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申请时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

  (七)由未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

  (九)不按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文广旅通〔2021〕30号)、《中山市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宣通〔2020〕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发生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行为,继续适用《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文广旅通〔2021〕30号)和《中山市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宣通〔202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文字解读:【文字解读】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图文解读】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音频解读:【音频解读】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