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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指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08 分享: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红色革命资源保护利用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9-2021)》《广东省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文件精神,更好地传承红色基因、保护和利用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提高中山市红色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建设一批红色旅游示范点,特制定本评定工作指引。

  一、评定对象

  本指引所称的红色旅游示范点,是指中国近现代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过程的重要标志地及其表现载体,依托包括党的重要机构所在地旧址、重要历史人物故居、重要事件和重大战役战斗遗址、各类纪念馆、革命历史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内的红色旅游资源,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具备参观、游览、教育等功能,配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和提供相应旅游服务,在红色旅游的发展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场所。

  二、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办,正式开放一年以上,红色旅游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的经营实体,均可申报红色旅游示范点。

  三、评定主体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全面负责全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组建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定专家库。评定专家组成员应由高校、研究机构、旅游业界、媒体等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组各专家依据《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分标准》和《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分表》独立评分,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

  每年根据申报实际情况,统一组织一次评定。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复核认定。

  四、申报条件

  (一)有重要历史人物故居、革命活动遗址、纪念馆等红色旅游资源,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观赏游览或教育价值。能够深入挖掘红色文化资源,开发一定的旅游产品、特色旅游活动项目或旅游线路。整体区域整洁美观,环境建设与红色旅游主题相协调,彰显红色旅游魅力。

  (二)设有固定的管理机构和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妥善处理游客投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等市场秩序问题。

  (三)内外部交通设计合理。配备有停车场、卫生间、游客服务(接待)中心、参观游览(展示)区、旅游标识系统、智慧旅游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四)能够提供咨询、接待、参观、红色旅游知识讲解等基本旅游服务,餐饮、购物等其他服务诚信规范。

  (五)配置有必要的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具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旅游安全救援方案,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能够结合红色文化资源的价值和现状制定保护办法和保护措施。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安全责任事故。

  五、评定程序

  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申请—初评—复评—核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由各红色旅游点按要求填报《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定报告书》和《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定佐证材料》,向所在镇(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评。各镇(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按照《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分标准》和《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分表》对申请认定的对象开展初评工作。总得分不少于140分的单位,可通过初评审核工作。初评通过的红色旅游示范点申请单位,由各镇(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在《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评定报告书》加具意见后推荐上报。

  (三)复评。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通过初评的示范点进行复评工作。组织专业评定小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评定,总得分不少于150分,且“资源特色”项得分不少于53分的单位,可通过复评审核工作。

  (四)核定公布。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对通过公示的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为“中山市红色旅游示范点”。

  、评定管理

  (一)各镇(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节假日、重要时段的服务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处理游客投诉。

  (二)复核。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获得“红色旅游示范点”称号一年以上的示范点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复核。

  (三)对于复合达不到要求的示范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签发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取消称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红色旅游示范点,自取消称号之日起,两年后方可申请重新申报。

  七、其他

  1、本指引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2、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