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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指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08 分享: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文化和旅游业助推乡村振兴的工作方案(2019-2020年)》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优化乡村旅游供给体系,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特制定本评定工作指引。

  一、评定对象

  本指引所称的乡村旅游示范点,是指以乡村景观、农事活动、乡村文化、乡村生活等为主要吸引物,能够满足游客观光、休闲、度假、康养、科普、文化体验等多样化需求,包含休闲农庄、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农业科技示范园、乡村民宿等多种经营主体。

  二、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开办,合法经营一年以上,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品特色鲜明、旅游配套服务完善、经营管理卫生规范,对乡村产业振兴和村民致富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能够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效应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均可申报乡村旅游示范点。

  三、评定主体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全面负责全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组建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专家库。评定专家组成员应由高校、研究机构、旅游业界、媒体等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组各专家依据《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分标准》和《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分表》独立评分,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

  每年根据申报实际情况,统一组织一次评定。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复核认定。

  四、申报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乡村旅游资源,具有观赏游憩、文化体验或科普研学价值。开发有游览观光、休闲游憩、农事体验、民俗文化、特色美食、主题民宿、节庆活动等旅游产品、特色旅游活动或旅游线路。整体环境干净有序,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能够彰显优美的乡村自然景观和独特的岭南文化传承。

  (二)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服务接待规范,设有固定的旅游从业人员。能够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提升服务技能水平,妥善处理游客投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等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现象。

  (三)内外部交通进出便捷、设计合理。供水供电供气方式安全。配备有游客服务(接待)中心、公共休闲场所、旅游厕所、智慧旅游服务、垃圾分类、便民医疗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四)能够提供咨询、接待等基本旅游服务。具备一定规模的餐饮、住宿、购物等业态和服务。

  (五)消防、安防、救护等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具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旅游安全救援方案。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食品质量安全等事故。

  (六)经营管理规范,各类效益显著。注重打造乡村旅游品牌,实现创新发展。能够较好地吸纳本地村民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五、评定程序

  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申请—初评—复评—核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由各乡村旅游示范点按要求填报《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报告书》和《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佐证材料》,向所在镇街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评。各镇街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按照《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分标准》和《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分表》对申请认定的对象开展初评工作。总得分不少于140分的单位,可通过初评审核工作。初评通过的乡村旅游示范点申请单位,由各镇街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在《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报告书》加具意见后推荐上报。

  (三)复评。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通过初评的示范点进行复评工作。组织专家评定小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评定,总得分不少于150分,且“资源特色”项得分不少于60分的单位,可通过复评审核工作。

  (四)核定公布。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点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对通过公示的单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为“中山市乡村旅游示范点”。

  、评定管理

  (一)各镇街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节假日、重要时段的服务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处理游客投诉。

  (二)复核。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获得“乡村旅游示范点”称号一年以上的示范点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复核。

  (三)对于复核达不到要求的示范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限期整改、取消称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凡被取消等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自取消称号之日起,两年后方可申请重新申报。

  七、其他

  1、本指引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2、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