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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7-07-20 分享:

我市商务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拟于2017 年 8月20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商务工作发展。2017年,根据《关于批复2017年度市直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财预【2017】5号),市财政安排我局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达1.52亿元。按照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17年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目标为10%,实施“互联网+流通”计划,推动商贸企业发展线上线下业务,支持电子商务与邮政快递协同发展的工作目标,我局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子项(该资金包含促进流通专项资金和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内容上,根据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情况,我局对原《中山市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山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大幅修改,制定《中山市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促进商贸流通专项资金
促进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 在我市登 记注册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户,扶持方向为企业通过有效途径拉动内需并且同比有增长而且对本市经济有贡献的促增长项目;扶持方式为零售额补助、销售额补助、参与促消费活动补助等。
与原《中山市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一是增加了销售额补助的扶持方式;二是提高了单个企业扶持标准,从最高3 ‰提升至8‰ ;三是零售额补助与销售额补助不能重复计算,销售额补助销售额-零售额的差额计算;四是采用分行业分档次补助,同行业内贡献越大补助系数越高,不同行业因应规模差异的特点形成不同补助入门标准。
(二)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1.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上年度7月1日至申报当年6月30日期间守法经营,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服务,符合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商事主体。这里要说明一下,上述商事主体也包括外地经营者在我市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
2.资金支持项目的时间
支持的是跨年发展的项目,企业提供的业绩和投入数据为上年度7月1日到申报当年的6月30日。
3.支持的项目类型
择优支持电子商务培育项目,包括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销售项目、电子商务“四新”经济创新项目、电子商务服务产业项目,以及支持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包括商务部和省商务厅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企业。
4. 佐证材料要求
企业提供的业绩和投入的佐证材料必须是规范性佐证材料,比如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支出的发票等。
5.支持的资金标准
对经专家评定予以补助的电商项目,给予不高于数据期内实际投资额的40%的补助,具体为:1、对电商园区补助不超过50万元。2、对电商交易平台补助不超过40万元。3、对电子商务销售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4、对电商“四新”经济项目创新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5、对电子商务服务产业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6、对国家电商示范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7、对省级电商示范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符合多个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6.支持方向浅析。
一是扶持电子商务优质项目。
比如,在电子商务园区的申报条件中,要求电子商务园区应按商务部、省商务厅以往关于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创建条件开展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支持电子商务创新。
我局确定支持的电子商务“四新”经济创新项目包括: 农产品(含加工农产品)或农资产品电子商务项目;线上下单、线下体验的线上线下结合的电子商务项目;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保险、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创新型电子商务项目;新类目商品或新服务的电子商务销售项目;采取自媒体方式开展电商产品推广的项目;利用互联网实现虚拟现实场景、无人商店售货等销售产品和服务的项目;把互联网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分享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理念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项目;把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与电子商务结合的项目;网络众筹电子商务项目等,几乎涵盖目前电子商务的各种创新形态,且要求项目销售额或线上线下结合的总销售额(其中线上下单应占一定比例)在我市同类目商品、服务项目中排名靠前。
三是扩大电子商务服务产业项目的支持范围
除了支持代运营项目、软件技术、人才培训、产品摄影、网店设计等电商服务项目外,我局还增加支持电商物流协同发展项目和智能快件箱项目,通过促进物流仓配一体化项目和电商物流最后100米的配套设施项目,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支撑。
7. 文件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和施行日期,且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日。我局把《中山市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确定为发布一个月后,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