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版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解读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版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于2018年4月20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促进我市版权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参照珠三角各兄弟城市的资助办法,再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2016年的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版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为促进我市版权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我局修定了《中山市版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版权基层工作站、社会版权登记代理机构、个人版权登记、版权优势单位、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版权获奖配套奖励等,《办法》详细说明了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申报和审批流程、分配方法和拨款方式等方面,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国务院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
2、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4、广东省政府《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 (粤府[2007]88号)
5、《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16〕31号)
6、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8、越秀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9、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扶持办法(试行)
10、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品著作登记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