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于2018年7月10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说明
为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局与市财政局于2014年12月15日联合印发了《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并针对市文物补助资金使用率低问题,我局现重新修订了办法,同时根据市财政局意见,办法名称修订为《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我局修订的《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支持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作,以及用于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办法》详细说明了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资金安排及补助标准、资金申报与审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规范了补助资金的使用。
新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一是文物补助资金方面:明确了市文物补助资金将无需先根据各镇(区)对申报项目的补助额度进行补助,凡申报补助的项目,市级财政都将按办法内的补助比例和期限先行拨付,以此有效促进各镇区落实属地文物的补助资金。二是市非遗补助资金方面,为明确市、镇两级财政支付责任,删减了六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如是市级项目的将在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的常规业务经费中申报经费,如是市级以下项目的将由各镇区自行解决补助经费;同时为使补助标准具体和量化,明确了原有三个补助项目的申报和补助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84号)
4、《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文[2018]8号
5、《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