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对文化产业园区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我局对2016年发布的《中山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2018年新修订的《中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根据国家、省、市对文化产业园区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局于2014年制定了《中山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并正式颁布实施。此后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等最新精神,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于2016年对《中山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但是旧的《中山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过于简单,且部分内容表述不清晰,根据往年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评审及实施的情况,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需对原表述不清晰的地方进行修改明确,并根据中山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增加相应的内容,使《办法》更加科学有效,合法合规,贴近实际,促进发展,我局今年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名称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改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
(二)明确了园区申报和认定的频率(每两年一次);
(三)修改了申报园区应具备的部分条件内容,增加了申报条件的具体规模要求;
(四)更改了园区向我局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
(五)删减了考核形式和结果的表述;
(六)增加了“支持与服务”章节;
(七)增加了办法的有效期限;
(八)规范和理顺了原办法中若干字句的措辞用语以及章条排列。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名称修改。根据省文化厅2016年发布的《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粤文市〔2016〕63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范围较为狭窄,改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更为贴切。
(二)突显服务。新修订的《办法》更突显对获评园区的服务和增值,增加“支持与服务”章节,共4个条目,增加“鼓励和支持各镇区政府及文化等相关部门对园区建设及入园的文化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和行政指导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市服务业集聚区,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等内容,直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文化(版权)产业园区、基地进行奖补。
(三)明确时间。明确了园区申报和认定的时间频率,更改了园区向我局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增加了办法的有效期限。
(四)申报条件更具体。修改了申报园区应具备的部分条件内容,孵化服务功能中的“投融资服务”改为“人才培训服务”;增加了申报需至少一项达标的具体规模要求,如园区规划面积、文化企业建筑面积、入驻园区的文化企业数量、规上文化企业数量、文化企业年总产值(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