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一)原文件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我市于2015年底出台《中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中府〔2015〕133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分为市级临时救助和镇区临时救助,救助对象在获得镇区临时救助后仍然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市级临时救助。目前《暂行办法》中市级临时救助标准达到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最低救助标准要求,但镇区临时救助标准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目前普通未能达到省最低救助标准要求。因此,政策实施两年以来,出现镇区临时救助水平偏低,市级救助个案较少,资金使用率偏低的问题。
(二)文件修订的必要性。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第十八条规定,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照目前我市临时救助政策,镇区级临时救助标准没有达到工作要求,需进一步提高镇区级救助水平。
(三)文件修订的政策依据。《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的概念。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条文主要内容。全文共六章,三十三条。
第一条,明确了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第二条,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概念。
第三条,明确了临时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临时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救助程序。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文件开始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文件主要的修改内容。
1、实行救助对象市镇分级责任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和经《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给予救助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实施临时救助。
镇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户籍非低保、低收入对象和已领取本市居住证,并在我市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实施临时救助。
2、规范救助标准。
(1)市级临时救助实施单一标准。取消原政策针对申请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标准的做法,实施单一救助标准,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3次。
(2)制定镇区临时救助最低标准要求。取消原政策由各镇区自行制定救助方式和标准的做法,要求各镇区临时救助按省最低救助标准要求实施,即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有条件的镇区可适当扩大救助对象范围,以及提高年度救助次数,具体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文件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是加大力度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市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临时救助制度的完善,将大幅提高我市临时救助水平,2018年救助资金投入约3000万元,同比2017年增幅将达44%,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生活负担,切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