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5〕17号)
(三)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1号)
(四)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委办〔2016〕22号)
(五)关于印发《中山市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扶持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文广新通〔2015〕155号)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扶持资助范围、扶持资助对象、扶持资助名额安排、扶持资助标准、扶持资金的资助安排、扶持资助作品名单的确定及资助款发放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同时,增加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内容,对《办法》内容主要作出如下修订:
(一)对文件的名称进行了修订。原《办法》名称为《中山市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扶持资助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明确本办法的资助扶持范围,现修订为《中山市群众文艺作品上送参评参赛扶持资助办法》。
(二)对单位名称进行修订。根据机构改革情况,把原《办法》中的“省文化厅”修订为“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修订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对扶持资助范围进行明确。
1、删除原《办法》第一条中“对获得国家文化部牵头举办的各类常设性、权威性比赛获得参赛资格的作品的扶持资助由我局另行研究决定。”
2、把原《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市获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上送资格,参加省文化厅牵头主办的各项文艺作品评选比赛活动的群众文艺作品”修订为“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获得上送资格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各类文艺评选、比赛、展演展览等活动的群众文艺作品。“
(四)对扶持资助对象的资格进行明确。把原《办法》第二条中“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拨款组织创作的作品,其作者、表演单位不能获得此项扶持资助款。”修订为“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约组织创作的作品或已通过合约全额获得项目创作经费的,其作者、表演单位不能获得本扶持资助资金。”
(五)对书法类、美术类、摄影类比赛的扶持资助名额安排进行修改。把原《办法》第三条中“(三)扶持资助由广东省文化厅牵头主办的每届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的获奖作品。资助名额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文化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修订为“ (三)上送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的作品,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方式,综合评分前十名的作品确定为各门类上送作品,并给予创作扶持资助。”
(六)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的作品获资助额度进行修改。把原《办法》第四条中对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的作品按照总额度:书法类共20000元、美术类共20000元、摄影类共2000元,且单单价获奖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修改为现《办法》第四条中对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的作品按书法类:1000元/件、美术类:1000元/件、摄影类:1000元/件的额度获资助。
(七)完善扶持资金的资助安排。
1、原《办法》中第五条(一)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对获得上送资格的音乐作品进行录制,对舞蹈作品的排练、服装和音乐制作给予一定的补贴”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组织获得上送资格的音乐作品进行录制,对舞蹈作品的排练、服装和音乐制作的费用另行给予安排。”
2、第五条(二)对获得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各类群众花会参赛资格的舞台艺术类原创作品的资金发放安排整体修改为“获得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各类群众花会参赛资格的舞台艺术类原创作品,其扶持资助资金发放到创作组织单位,由创作组织单位按照作品的创作、生产、表演的实际按一定比例发放给创作团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充分体现单位组织保障、主创核心力量、集体智慧付出的整体创作成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对获得参赛资格的作品进行辅导、打磨及提升。”
3、对获得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上送资格的作品的资金发放安排整体修改为“获得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上送资格的作品,其扶持资助资金直接资助到作品的作者,以体现关心爱护创作人才、尊重创作人才的艺术耕耘。”
4、第五条增加“(三)创作组织单位以委约方式完成创作或组织演出的,承接单位或个人均不能接受本扶持资助资金分配,扶持资助资金归到委约创作组织单位所有。”
5、第五条增加“(四)由市文化馆与其他创作组织单位共同出资打造的作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扶持资助标准资金的60%向其他创作组织单位进行发放。”
6、第五条增加“(七)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或市文化馆全程投入费用创作的作品不享受相应扶持资助资金。”
7、原《办法》第五条(四)中对税费的规定修改为现《办法》第五条“(七)以上资助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对于个人获得的资助金额,由资金发放单位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发放;对于单位获得的资金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税。”
(八)整体删除原《办法》第六条中关于扶持资助作品的呈报、审核及资助款发放的相关规定。增加现《办法》第六条“扶持资助作品名单的确定及资助款发放。(一)市文化馆负责宣传发动市直属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各镇区、业余文艺团体、独立作者开展业余创作,并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二)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的作品由市文化馆统一收集后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当年下达的名额评选出获得选送资格的作品名单,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批后确定。(三)获得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各类群众花会参赛资格的作品名单,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文件确定。(四)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的作品由市文化馆统一收集后组织专家评审,每个门类根据评委评分选出前十名,形成选送资格的作品名单,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批后确定。(五)拟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填写《中山市上送群众文艺作品参评参参赛扶持资助申请表》(附件),由市文化馆统一审核后,按照相应类别的名额及资金安排,根据财政资金支出流程,进行扶持资助资金的发放。”
(九)增加对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监督管理。(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扶持资助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实行监督管理,按照绩效评价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或审计工作。(二)市文化馆及各创作组织单位须确保扶持资助资金按规定发放给相关人员或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3年内取消其申报扶持资助资金资格,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有权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十)增加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扶持资助资金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推进绩效目标的实现和提高预算执行率(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扶持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一) 根据《办法》内容的调整,对附件《中山市上送群众文艺作品参评参赛扶持资助申请表》的内容进行调整。
政策原文:http://www.zs.gov.cn/wglj/zcgw/gfxwj/content/post_1848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