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我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文旅产〔2019〕127号)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对产业扶持资金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和规划,我局制定了《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文化产业扶持)》(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我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2年制定了《中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每年的最新政策及产业发展形势,逐年修订。2018年施行的《中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政策优化管理,强化了政策导向作用,大力推动了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文化企业的转型升级及文化项目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文旅产〔2019〕127号)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对产业扶持资金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和规划,为对《中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和明晰,为更加规范我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使专项资金监管更加科学到位,我局制定了《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五章二十条,对我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进行全面阐述。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制定细则的依据,管理及使用原则、绩效目标;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方式、范围、内容和标准;第三章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实施步骤、评定方式、专家的产生、申报方式、资金使用要求等方面详细阐述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第四章为监督检查,主要阐述我局在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资金使用单位在文化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方面的义务,所要遵循的管理规定以及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后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五章为附则内容,阐明《细则》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三、《细则》主要内容解读
(一)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对于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资金使用原则及绩效目标(第三条、第四条);
(二)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资金持续投入,缩小扶持普惠面,避免资金补贴“撒胡椒面”,贷款贴息的扶持对象规定为上规上限的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起点保持800万元不变;(第七条第一款);
(三)根据2019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意见和建议,结合近年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在使用上要扶强扶优这一基本原则,重点扶持规上限上文化企业的项目,加大对优质项目、重大文旅项目的扶持力度(第七条第二款);
(四)推动产业集聚,支持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鼓励上规上限进入文化产业名录库,提升文化产业增量体量,提高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除对获得国家、省、市等级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进行奖补,还增加了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以及对技术转型升级设备投入超过一定规模的文化制造类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补(第七条第三款);
(五)进一步优化评审及验收工作流程,彻底转变从资金评审到划拨,资金审计到项目验收跨度2-3年的状况,使全流程集中在一个评审年度内完成(第三章);
(六)增加评审专家数量,优化专家组成结构,进一步压缩专家评审自由裁量权(第九条第一款);
(七)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扶持资金使用企业红黑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第十九条);
(八)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项目单位出现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况后将受到的处理,强化了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的力度,从而最大限度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