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3号)
(二)必要性
为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水平。
二、解决主要问题
一是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各部门工作内容;
二是为我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公布前应当组织论证、公示征求意见并明确公示期限;
四是明确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进行调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五是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外公开方式;
六是明确责任义务,鼓励各地市通过用地置换、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利害关系人补偿制度,制定补偿标准,加强对文物本体保护和周边风貌的管控力度。
三、主要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调整。
第三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划定保护范围,可以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信息表和图则由所在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绘制图则所需矢量图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信息表和图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
第五条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可参照《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指引》。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公布前,应当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通过公示形式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在未公布新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前,可沿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后,应当按程序重新核定公布保护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原建设控制地带可沿用。
在级别不变情况下,调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应当通过编制保护规划或提供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调整前后对比图等,按程序公布。
第八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公布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外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地可通过用地置换、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利害关系人补偿制度,制定补偿标准,加强对文物本体保护和周边风貌管控。
未能及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令整改。造成文物本体受到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zs.gov.cn/wglj/zcgw/gfxwj/content/post_2351182.html
图解链接: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351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