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以下简称保护利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我市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我局修订了《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我局《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红色革命遗址管理于2023年由市委宣传部移交至我局,《中山市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由中山市委宣传部于2020年7月30日印发,至今已近四年。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资金管理,特将《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两办法整合,制定《办法》。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9号)
(三)《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24〕5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五)《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六)《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七)《广东省省级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范围
1、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全部不可移动文物。
2、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3、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
(2)市级革命遗址重点建设示范点;
(3)革命主题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4)革命主题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5)配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的革命遗址保护利用项目;
(6)本体严重受损、需要进行抢救性维修的市级以上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7)市内其他与革命史迹相关的保护利用项目。
(二)明确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的支出内容
1、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金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金(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监理费、预算编制及审核费等)。按基建程序申请立项并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不纳入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补助范围。
2、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支出内容包括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补助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
3、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建设和修缮类、改陈和布展类。
(三)明确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标准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需经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按不超过方案设计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提出申请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预算总额需达5万元以上,按不超过预算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下:
(1)非遗代表性项目扶持上限为10万元。
(2)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每年补助金额上限分别为3万元、2万元。
(3)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标准为每年每人5000元。
3、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下:
建设和修缮类项目按照有关建设修缮标准执行。改陈和布展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革命遗址属于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在现代建筑的博物馆、纪念馆内布展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8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4000元/平方米;在文物本体内布展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5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2500元/平方米。
(2)革命遗址属于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现代建筑的博物馆、纪念馆内布展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5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2500元/平方米;在文物本体内布展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4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2000元/平方米。
(3)其他类别的革命遗址,展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3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1500元/平方米;展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整体布展补贴标准2000元/平方米,局部改陈补贴标准1000元/平方米。
具体补贴金额以项目实际审批金额为准,革命遗址属于文物的,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获得省级以上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的不再重复补助。
(四)明确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的申报时间
原则上应于每年7月30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市非遗保护利用资金和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
(五)明确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的申请条件
1、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是: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申请人对申请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利用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要求。
(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要求,由具有与工程级别相对应的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4)申请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的项目需已编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并经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2、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项目,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2)基建工程项目,其技术设计方案、工程明细预算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文物进行修复保护的,方案应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物危急项目抢修保护,应经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4)改陈布展项目,应完成陈列展示大纲编制工作,并经主管单位或镇街宣传部门认可。全国、省、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基本陈列改陈布展的需分别报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5)经营性收费单位申报保护利用项目,应提交其所有人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保护管理协议。
(六)明确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的申报流程
1、市文物保护利用资金、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统一报市文广旅局审核。市文广旅局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材料和文物、革命遗址现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市文广旅局对专家提出的资金明细分配推荐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申请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的,需提交对应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申报书。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非遗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上报市非遗保护中心进行初审。市文广旅局组织市非遗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市文广旅局对专家提出的资金明细分配推荐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根据资料初审和专家评审结果,市文广旅局结合项目情况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确定下一年度保护利用资金明细分配方案作为部门项目预算计划。
(七)明确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流程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八)明确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的调整流程
保护利用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出,经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文旅局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