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检查中发现东区某画廊销售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作者、尺寸、销售价格等信息,该行为已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参照《中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六项,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此案是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办理的第一宗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为推动“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近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台《中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艺术品经营、出版物、印刷、网络出版服务、旅行社等行业领域12项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免罚清单自2021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旨在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加强免罚清单执行力度,在制度落地上下功夫。
附:
中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推动我市“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进一步优化文化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行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五、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八、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首次被发现的。
九、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未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首次被发现,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一、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首次被发现的。
十二、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