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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暑假出游,如何选择靠谱的旅行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24 分享:

  近年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持续加大旅游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警示广大旅游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1年12月,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疑似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市以旅行社名义对外营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广“佛山出发399玩转台山”旅游产品,为旅游活动提供咨询、招徕等相关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分别对该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伍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2022年12月,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群众举报称,某旅行社涉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经立案调查,该旅行社于2022年11月与旅游者签订“西双版纳云南6天5日游”行程合同,合同未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双方也未签订补充协议。行程中,该旅行社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履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分别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旅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温馨提示

  暑期是出游高峰,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此温馨提示广大市民和游客,参团旅游,要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签订有效规范的旅游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安排、服务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按照旅游产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合理预估旅游团费,不要一味追求“低价”,避免掉入“不合理低价游”陷阱。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参加“户外群”“微信群”等群组织召集的出游活动,要看清组织者是否具有旅行社资质,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