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经中山市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并经我局研究同意,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特此公告。
附件:降低旅游服务质保金旅行社信息
旅行社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降低交存比例后保证金数额 (万元) |
中山市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L-GD-101127 | 10 |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