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欧阳明飞
居民身份证:430**************5
住址:湖南省耒阳市仁义镇先锋村 8 组 40 号
因逾期未执行粤中五桂山检查责字(2021)39号改正通知书,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五桂山处罚罚字(2021)38-2 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1年10月2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五桂山处罚罚字(2021)38-2 号)之日起15 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办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岑崑(T270556)、黄文德(T235143)
联系电话:0760-89911863
单位地址:中山市五桂山党群服务中心 308 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
2022 年 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