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调整五桂山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8年8月31日
关于调整五桂山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要求,参照我市《关于印发<调整中心城区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建通〔2017〕149号),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我区实际,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现就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符合我区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本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经审核及公示后,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
二、租赁补贴标准
(一)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家庭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15元。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8平方米。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3.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户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4.补贴系数:对持有区社会事务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含此线)的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上、在本市上年度城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以下(含此线)的家庭,补贴系数按0.8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70%(目前为2643元,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0.5计算。
5.家庭系数:家庭结构为两代及以下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三代及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5。
6.本区自有产权住房被鉴定为C级危房(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整幢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视为无房户处理。
(二)每户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房屋的月租金。
(三)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区经济情况、居民收入、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一)我区租赁补贴资金的来源由区财政分局统一拨付。
(二)我区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由区住建局按照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准为依据,提供发放明细表给区财政分局拨付给发放对象的指定个人银行账户。
四、所需资料及发放流程
(一)申领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发票;
3.房屋权属证明;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发放流程
1.申请家庭或人士,取得本市住房保障准入资格后,将其租房的相关材料提交区住建局及市住保中心审核。
2.区住建局根据与补贴对象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月在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内。
3.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为取得本市住房保障准入资格次月起的24个月。租赁补贴发放自申请人交齐申领租赁补贴所需资料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起,发放期限必须在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期内,若房屋租赁合同期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前的可进行补发。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延缓发放时间,同时接受各级审计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上述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四)本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2016年10月28日印发的《关于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文件号:〔2016〕17号)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