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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桂山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07-07 分享:

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五桂山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775

 



五桂山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办事处及部门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办事处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办事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各合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司法所是合同管理的指导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

2.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3. 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4. 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司法所驻点律师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结合实际,按驻点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5. 负责合同的履行  

6. 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7. 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七条  签订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

2. 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

3. 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4. 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需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5. 合同审查。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当交由司法所驻点律师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签订合同。

6. 报批。合同签署前需由承办机构填写《五桂山办事处合同呈批表》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合同,需办事处主任审批。

7. 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以办事处名义签署的合同,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办事处主任签字;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办事处主任委托分管领导签字。合同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条合同审查、报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 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

3. 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得超出办事处规定的年限。

4.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十四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 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3. 各种批准文件  

4. 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资料

5. 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