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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桂山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05-02 分享:

桂办通201720

 

 

关于印发《五桂山耕地保护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五桂山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752

 

 

五桂山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1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各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委员会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实行保护责任与补贴挂钩制度。各耕地保护责任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保护区。

 

(二)依法在耕地保护区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申领工作。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保护补贴资金。

 

 

(五)按照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并经验收合格的耕地。

第四条  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耕地补贴标准根据省市耕地补贴资金标准执行,日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对耕地补贴资金实施标准有变更的,我区将按最新政策实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六条  耕地补贴资金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各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填写《五桂山耕地保护补贴申请表》(附件1),经国土分局、农社局、财政分局审批后报区办事处。国土分局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涉及用地性质,农社局根据细则中规定的使用范围负责对申报项目审核,财政分局负责做好资金请拨及拨付工作,确保拨至相应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把资金使用方案报国土分局、农社局、财政分局审批,经区办事处同意后,财政分局方可将相应资金拨付至责任单位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第四章  补贴资金使用

第八条  各村(居)委会应当设立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代表或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后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耕地集约经营等。

 

 

(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村(居)委会要把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国土分局、农社局、财政分局的专项检查工作,根据专项检查工作的需要,每年3月底前,把上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分别上报国土分局、农社局、财政分局。国土分局负责对我区耕地及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签订责任书、设立标志牌、是否有违法占用等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农社局负责对耕地耕作轮休、有否抛荒、荒芜、闲置等情况进行认定并检查,财政分局负责对耕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纳入村审计工作。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

 

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的。

第十二条  检查发现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的,取消责任单位相应补贴资金,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土分局、农社局、财政分局必须就耕地保护范围、保护职责、不依法保护耕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等事项向责任单位公示。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五桂山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有效期为5年。

 

附件:五桂山耕地保护补贴申请表

 

       

 五桂山党政办公室                        20175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