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部门:
为完善五桂山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中府〔2011〕174 号)、《中山市创新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中府办〔2011〕 77 号)及《关于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部门的通知(试行)》(中建通〔2012〕61号),结合五桂山的实际情况,现将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称“租赁补贴”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本区范围内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经审核及公示后取得承租公租房资格或直接领取租赁补贴资格的,列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二、租赁补贴标准
(一)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x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 x 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7 元。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5 平方米。
3、保障人口数: 1人户按1. 5人计算; 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补贴系数:持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
山市低收入家庭求助证》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1.0;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0% 以下(含本数)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8;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0% 以上(不含本数) 300% 以下(含本数)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5;其他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2 。
(二)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
(三)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四)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区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租赁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使用专项资金。
四、补贴发放流程
(一)承租公租房并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按月委托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交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二)直接领取租赁补贴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根据与补贴对象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月在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内。
五、其它事项
(一)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延缓发放时间,同时接受各级审计、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上述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