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五桂山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五桂山办事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业经办事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3年3月4日
五桂山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五桂山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效预防腐败,根据省、市有关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办事处各机关、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直属企业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填土等市政设施项目。
2、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农业、林业项目;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5、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
6、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7、工业厂房、楼堂馆所、民用住宅、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户外设施建设和装修装饰。
8、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负责单位
全部建设项目由办事处住建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部门进行协助。
如遇特殊抢险工程,由办事处主要领导现场决定,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跟踪做好有关手续。
三、实施办法
1、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
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按《五桂山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由办事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
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办事处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经党政领导会议通过后直接发包,也可进行公开招投标。直接发包形式包括:竞争性报价和谈判方式。竞争性报价时,施工企业应有相应资质且不得少于3家。
4、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住建局报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办事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直接发包。选用竞争性报价和谈判方式实施。
各村委会的项目,经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直接发包,选用竞争性报价和谈判方式实施。
5、五千元以下的小额开支项目,可直接发包,由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各村委会的项目,经两委会同意,可直接发包。
6、项目资料不齐全,又必须实施的工程,转由政府采购方式。
四、支付办法
工程造价经审价核准后,由住建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规定,以及财务监理审核意见,提出支付单项工程款的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按办事处财务管理规定据以拨付工程款项。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和要求清算支付,款项直接划拨到合同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尾款(保修款)不得少于规定限额的5%。村委会项目参照执行。
由办事处投资涉及村一级的财政性基建工程项目,分以下两类情况进行支付:
1、1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由村一级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和提交相关的工程资料报办事处,经办事处建设部门审核,呈办事处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按办事处财务管理规定据以拨付工程款项,直接将工程款划拨到合同施工单位。
2、1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按办事处核准的补助标准一次性划拨工程款到村一级基建专用账户,由村一级按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方式自行支付。
本办法由办事处及其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起实施。
五桂山办事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山市村镇建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是五桂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办事处分别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建设、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办事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市招投标办和五桂山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监督本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对申请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招标申请书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信息发布,接受投标报名,对投标单位资质和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建设单位确定投标单位备案;对招标答疑备案;监督招标投标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对招标投标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监督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签订与履行承包合同。办事处招标办于每月25日前将招标投标情况汇总上市招标办。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并到办事处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一、本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属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办事处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工程造价在5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在办事处招标办进行招标,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市招标办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填土等市政设施项目。
2、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农业、林业项目;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5、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
6、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7、工业厂房、楼堂馆所、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户外设施建设和装修装饰。
8、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性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性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性开发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十一)办事处、村委集体投资建设的,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道路、填土以及市政设施等工程。
(十二)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在本镇建设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二、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三、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监理、规划、设计、施工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外地企业(单位)须在中山市交易中心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七条 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招标申请备案:招标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审批书》,送办事处招标办,办事处招标办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二、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将按法律、法规编写招标文件送办事处招标办后,办事处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三、招标信息发布:《建设工程招标申请审批书》备案同时,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须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表》,办事处招标办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办事处建设所(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同时接受投标报名,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投标单位: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单位应全部入围。并将相关资料和投标人名单送办事处招标办备案。
五、召开招标交底会、踏看现场、发放招标文件: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定好的时间召开招标交底会,发放招标文件,清楚阐述有关投标要求,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
六、招标答疑: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定好的时间召开答疑会,解答投标单位疑问,并将答疑文件送办事处招标办备案。
七、编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答疑编制投标文件,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八、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抽取在开标前半天由建设单位到市招标办办理抽取手续,之后在建设单位见证下到交易中心随机抽取,抽取过程由办事处招标办进行监督。
九、召开评标会、推荐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预定时间召开评标会议,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主持,办事处招标办监督。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会议程序和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单位,建设单位确定中标单位。
十、评标结果公示:建设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办事处招标办当即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办事处招标办若没有接到相关的拆诉,在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拟定中标通知书送办事处招标办办理确认备案手续,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3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进行监督管理,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 对按照规定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不组织招标而擅自发包的,发包合同经依法确定为无效合同后,由办事处招标投标办发出相关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组织招标投标。对擅自发包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按《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随同招标合同组成有效经济合同。
本办法由办事处及其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