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办通〔2018〕37号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五桂山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8年6月29日
五桂山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 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镇政府分级负责制。
市级临时救助和镇区临时救助分别负责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第五条 社会事务局负责统筹开展全区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分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人社分局、住建局、卫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 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七条 社会事务局负责对本区以下救助对象实施镇级临时救助:
(一)除我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及当年度获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以外的对象。
(二)已领取本区居住证,并在我区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区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身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 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 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未领取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口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通过外来人员突发事故善后处理经费给予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九条 救助方式是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 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镇区应协助其提出申请;需要公益慈 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由社会事务局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物资。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
处理五桂山办事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救助,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区户籍申请人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五桂山临时困难救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村(居)民委员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
(六)申请人银行存折(卡)账号;
(七)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有效期的居住证复印件、参保证明或工作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存款情况、房产情况等材料;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各村(居)委会受理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社会事务局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通过入户或电话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二)社会事务局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由社会事务局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居)委会成员参加。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社会事务局应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社会事务局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临时救助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过金融机构把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的人员或家庭情况,应于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五桂山办事处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社会事务局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社会事务局应在单位网站上公示当年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村(居)、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为长期。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撤销救助决定,追回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五桂山办事处,由社会事务局具体负责解释。若实施过程有未完善之处,以补充文件形式修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