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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桂山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9-06-24 分享:

政策解读:《五桂山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五桂山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9年6月24日


五桂山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184号)和《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资金,由五桂山经信局负责制定每年的预算及经费使用计划。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

(一)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性等技术规范要求;属于《五桂山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鼓励类产业,其中制造业项目同时要满足以下约束性指标:

1. 长命水片区。投资强度为5000/平方米。 

2. 龙石片区。投资强度为4000/平方米。

3. 桂南片区。投资强度为3000/平方米。

(二)在我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三)在五桂山经信局项目库完成入库登记,并经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除外)。

第二章  项目落地投产补贴

第四条对属于《五桂山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类项目,在我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后,给予项目投资方落地扶持补贴。

    第五条项目落地补贴标准。

     对成功落户五桂山的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支持:

(一)支持固定资产投资。

对新建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投资总额仅限厂房或办公用房装修、设备购置费用。

      (二)支持租赁厂房。

对新建设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前景的项目,在我区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的,可以按我区同类平均租金标准给予3年租金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三)支持重资产项目转入。

对拥有核心生产设备的项目迁入我区的,按照转入我区的核心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落户后第二年的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按照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对首次财政贡献达到认定当年的前3年年均500-800(含500,不含800)元/平方米的,按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首次财政贡献达到认定当年的前3年年均8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1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同一企业申请该项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上述项目获市级以上扶持的,不影响申报五桂山的招商引资扶持资金。  

第七条对于其他重大优质项目,可提交五桂山党工委、办事处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补贴方式和额度。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

    第八条引荐是指经项目投资方和我办事处认可的项目引荐机构,在双方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并促成双方在项目引荐、对接、沟通、协商、谈判、签约等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且成功引荐项目或者推动投资方在我区范围内落户的行为。

    第九条引荐补贴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含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我区有偿聘请的招商专业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引荐补贴对象的主要职责。

    (一)对外宣传介绍我区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二)在项目引荐、对接、沟通、协商、谈判、签约等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三)联络其他地区优势企业及投资公司,收集相关信息,并定期提供给五桂山经信局。  

    (四)协助或代我区组织、策划和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五)接洽和协助我区招商团组赴其他地区开展各类招商引资工作。  

(六)介绍和组织其他地区企业到我区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第十一条 引荐补贴标准。

    (一)所有申请项目在工商登记注册后,按企业实际使用面积,依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 按照项目投产后3年内,年均财政贡献达到500-800(含500,不含800)元/平方米的,按其年均财政贡献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

2. 按照项目投产后3年内,年均财政贡献达到8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年均财政贡献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落户我区项目符合《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相关规定的,由我区协助项目引荐机构申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不再享受我区的引荐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7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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