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五桂山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20年1月5日
五桂山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五桂山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山市红十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区红十字会实际,修订《五桂山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五桂山红十字会参与本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第三条 救助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的,以扶贫济困为主要目的,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的人群的资金。
第四条 五桂山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济工作,是社会救济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主要实施于紧急救助阶段。救助工作根据五桂山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实际需求的轻重缓急而实施,力求适时适度。
第五条 五桂山红十字会所筹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使求助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救济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组织和个人的意向捐款;
(三) 每年慈善万人行活动中的人道援助款项;
(四)募捐箱募集款;
(五)五桂山财政分局对区红十字会的拨款。
(六)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第七条接受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后,依法向捐赠者开具规范的统一收据,并予以登记及公示。
第八条 救助金适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重大疾病;
(二)五桂山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
(三)意向救助项目;
第九条 救助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款物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五桂山常住人口可申请救助金: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或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或患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因家庭成员患病或突发意外事故;
(三)本区户籍的散居孤寡老人、孤儿;家庭经济贫困的残障人士;家庭成员因近期发生意外等造成生活困难;
(四)已领取本区居住证,并在我区连续居住满1年(以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区连续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并足额缴费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并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五)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十一条 申请与受理
(一)向五桂山红十字会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填写《五桂山红十字会社会救助金申请及审批表》(一式两份);
2. 申请人详尽陈述实际困难的申请书;
3. 本区户籍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提供近期疾病诊断证明书、当年度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发票或其他证明申请人实际困难的书面资料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 申请人或家庭户主收取救济金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6. 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参保证明或工作证明、申请书原件(含家庭经济情况、村委会加意见盖章签名和出租屋屋主签名确认)等材料。
(二)受理
对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经村(社区)或单位进行家庭情况等调查核实后,在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递交区红十字会审核,区红十字会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电话通知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
(2)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困难的相应资料;
(3)非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在计费周期内因病自付、自费金额不足人民币1000元。
(4)计费周期:指从上一次提供救助开始至下一次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研究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根据申请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情情况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因疾病:要求首次申请者提供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收据,非首次申请者提供上次救助后的医疗费用收据。一般情况下,按收据自费、自付金额一次性救助人民币1000—10000元,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4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
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每人每次救助标准按不超过审批当月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直系亲属人数计算。个人或家庭年度内救助一般不超过2次。
(二)因确诊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入院治疗的本区常住人口:(1)恶性肿瘤;(2)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慢性肾功能衰竭;(7)肾移植术;(8)肝移植术;(9)骨髓移植术;(10)肝硬化;(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心脏病;(13)慢性心功能衰退;(14)糖尿病;(15)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地中海贫血;(18)慢性肺阻塞肺气肿;(19)精神病;(20)高血压Ⅱ期(含Ⅱ期以上);(21)癫痫;(22)再生障碍性贫血;(23)肾病综合征;(24)血友病;(25)多发性硬化;(26)脑动静脉畸形合并动静脉瘘;(27)丙型肝炎;(28)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29)强直性脊柱炎;(30)类风湿关节炎;(31)重症肌无力;(3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33)良性脑肿瘤;(3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3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6)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37)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38)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39)瘫痪;(40)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4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42)严重脑损伤;(43)严重帕金森病;(44)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4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4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47)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4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49)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50)肺结核。
重大疾病特殊病种和特定病种门诊可根据人社和民政部门发布认可的特定病种进行调整。
确诊患重大疾病:根据医院确诊疾病证明书每人一次性给予救助人民币5000元。仍不足以解决实际困难的,个人支付部分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可继续申请区红十字会救助,具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操作。
(三)因生活困难:暂未经民政部门核准为低保或低收入人群,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又未提供其他突发意外或疾病证明的,按本年度民政部门低保标准发放1—2个月的临时救助,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4次。
(四)其他
1. 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申请人需提交财产损失证明,视实际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3000元救助金或同等价值的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困难的,视受灾程度救助人民币2000—4000元。
2. 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人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人民币1000—5000元救助。
3. 因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内家庭临时困难,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按本年度民政部门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4. 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视实际困难程度救助人民币50—100元。
对于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残障人士;积极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等人群,可视其生活实际困难和伤病程度给予适度倾斜。对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的,经区红十字会提出建议,提请交党工委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五桂山红十字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由救助工作人员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由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对拟定发放金额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救济金额划拨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审批办法
(一)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区红十字会初审后,报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或负责人)审批;
(二)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由区红十字会初审后,报区分管领导(或会长)审批;
(三)救助金额20000元以上的,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后,报区分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审批;
(四)区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提请党工委讨论决定。
(五)意向捐赠按协议执行,由区红十字会初审后,报区分管领导(或会长)审批;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救助对象救助的情况进行定期上门抽查和实地核查,并负责执行审议批示。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款物、申领、审批的每个环节,必须有相应的文字资料和凭证,包括转账凭证、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求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所有资料要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红十字会应加强对本区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对村级意向款的红十字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有关审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各理事通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区红十字会接访经办人员,应遵循红十字人道主义原则,公正对待所有申请人,对非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范围,或超越规定救助范围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红十字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五桂山办事处负责解释。若实施过程有未完善之处,将以补充文件形式修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2018年6月21日印发的《五桂山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办规〔2018〕02号、桂办通〔2018〕32号)自本实施细则实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