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规制统一和各项改革任务协调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根据《中山市司法局关于督促清理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行政文件工作的函》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五桂山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桂府〔2004〕17号)、《五桂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试行办法》(桂办通〔2013〕10号)、《五桂山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试行办法》(桂府〔2004〕2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