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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桂山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11-24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五桂山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办事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5年11月24日

五桂山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五桂山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区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设立,在五桂山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创新驱动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选强择优、强化监督的原则,采取配套奖励的方式进行使用。

  第四条  区经信局是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在我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五桂山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鼓励开展科技创新

  1、重大科技专项。成功申请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获得市级以上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研发准备金。企业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上年度研发费用50万以上,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年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的,按区统计部门核实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的2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3、科技金融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贷款贴息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各级贴息及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保险经费补助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各级补贴及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

 4、科技创新券。成功领取并兑现市科技创新券的,按照企业实际兑付的金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

 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10万元。

 6、重点实验室。成功组建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50万、100万元。

(二)鼓励孵化器建设

 1、建设资助。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省市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孵化成果奖励。成功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并落户五桂山的,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奖励5万元。

(三)鼓励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1、中小微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获得市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各级资助、补助及奖励资金总额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或开支的40%。

 2、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获得市级以上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各级资助、补助及奖励资金总额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或开支的30%。

(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通过复审或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5万元。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企业产品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件产品给予奖励1万元。

(五)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1、建设资助。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设备购置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获得市级以上设备购置补助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1、专利申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通过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2、发明专利授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涉外专利。对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境外、地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4、软件著作权。通过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行政部门登记的软件著作,每件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5、其他。其他获得市级以上专利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于每年6月、10月向区经信局提交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办事处网站发布的《五桂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九条  区经信局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提出奖励计划报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在办事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期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