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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五桂山街道粮食直补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0-31 分享:



  《中山市五桂山街道粮食直补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山市五桂山街道粮食直补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本地粮食生产,保障粮食生产的面积和产量,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种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是指通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本街道粮食种植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四条  粮食种植补贴的对象。街道内从事农业生产(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4种粮食作物)的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粮食种植的补贴标准

  1. 水稻种植补贴标准为5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两造);

  2. 马铃薯种植补贴标准为300元/亩(只补冬种一造);

  3. 玉米、甘薯种植补贴3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三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接受粮食种植补贴申请:

  (一)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的;

  (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没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村(社区)证明的,或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第七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优先获市级认定示范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企业。专项补贴资金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如按上述标准当年资金规模不足,采取标准系数分配法,按比例分配资金。

  第八条  申报时间

   (一)水稻种植补贴申报:与中山市种植粮食直接补贴同步。   

  (二)马铃薯种植补贴申报:与中山市种植粮食直接补贴同步。

  (三)玉米、甘薯种植补贴申报:5月和9月。

    第九条  申报程序。各村根据本办法规定,统一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所管辖的村提出申请,经村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街道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申报内容,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五桂山街道粮食种粮直补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种粮直补的农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种粮直补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山市农商银行存折账号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与粮食种植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支出单据等;

  (六)粮食种植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各村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和初审后,填写《五桂山街道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附件2),需在村信息宣传栏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示(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一并上报,街道农业农村局对各村的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在五桂山街道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确保申报项目档案3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  粮食种植补贴绩效目标

     街道完成每年度市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任务。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街道农业农村局会同街道财政分局根据项目资金分配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兑付补贴资金到粮食种植直接经营组织和农户。

  第三章 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职责

  (一)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和配合村、街道农业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街道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申报登记;

  (二)编制补贴农户明细资料;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街道财政分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和甘薯补贴资金使用、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村委会职责

  (一)组织种粮直补对象申报登记;

  (二)核实种粮农户等申报资料;

  (三)编制本村补贴农户等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上报街道农业部门审核确认;

  (四)组织张榜公示,确保数据准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街道农业农村局和村委会必须设立种粮直补举报电话,接到种粮直补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街道农业农村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种粮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对申报工作不重视,不如实上报数据的村或村民小组, 要追究有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种粮直补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不得在种粮直补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街道农业部门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适当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五桂山街道种粮直补申请表

              2. 五桂山街道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

              3. 五桂山街道种粮直补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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