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五桂山街道粮食直补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本地粮食生产,保障粮食生产的面积和产量,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种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是指通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本街道粮食种植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四条 粮食种植补贴的对象。街道内从事农业生产(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4种粮食作物)的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粮食种植的补贴标准
1. 水稻种植补贴标准为5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两造);
2. 马铃薯种植补贴标准为300元/亩(只补冬种一造);
3. 玉米、甘薯种植补贴3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三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接受粮食种植补贴申请:
(一)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的;
(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没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村(社区)证明的,或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第七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优先获市级认定示范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企业。专项补贴资金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如按上述标准当年资金规模不足,采取标准系数分配法,按比例分配资金。
第八条 申报时间
(一)水稻种植补贴申报:与中山市种植粮食直接补贴同步。
(二)马铃薯种植补贴申报:与中山市种植粮食直接补贴同步。
(三)玉米、甘薯种植补贴申报:5月和9月。
第九条 申报程序。各村根据本办法规定,统一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所管辖的村提出申请,经村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街道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申报内容,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五桂山街道粮食种粮直补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种粮直补的农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种粮直补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山市农商银行存折账号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与粮食种植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支出单据等;
(六)粮食种植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各村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和初审后,填写《五桂山街道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附件2),需在村信息宣传栏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示(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一并上报,街道农业农村局对各村的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在五桂山街道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确保申报项目档案3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 粮食种植补贴绩效目标
街道完成每年度市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任务。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街道农业农村局会同街道财政分局根据项目资金分配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兑付补贴资金到粮食种植直接经营组织和农户。
第三章 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职责
(一)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和配合村、街道农业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街道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申报登记;
(二)编制补贴农户明细资料;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街道财政分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和甘薯补贴资金使用、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村委会职责
(一)组织种粮直补对象申报登记;
(二)核实种粮农户等申报资料;
(三)编制本村补贴农户等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上报街道农业部门审核确认;
(四)组织张榜公示,确保数据准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街道农业农村局和村委会必须设立种粮直补举报电话,接到种粮直补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街道农业农村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种粮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对申报工作不重视,不如实上报数据的村或村民小组, 要追究有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种粮直补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不得在种粮直补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街道农业部门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适当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五桂山街道种粮直补申请表
2. 五桂山街道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
3. 五桂山街道种粮直补情况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