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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桂山街道“乡村新秀”自主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23 分享:

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

  经研究决定,现将《五桂山街道“乡村新秀”自主评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23日





  五桂山街道“乡村新秀”自主评定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工作方案》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五桂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注重典型示范激励和能力业绩导向,创新村(社区)党组织举荐、街道党工委评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制度,分批评选出5名左右在推进“百千万工程”赋能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乡村新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乡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条 “乡村新秀”奖补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选强择优、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以人才生活补贴的方式进行使用。

  第四条 街道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是“乡村新秀”自主评定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综合管理协调以及评审过程的指导监督工作,对经费进行核发和管理。街道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根据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按要求做好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第五条 “乡村新秀”相关待遇:由街道按3:3:4的比例,分三年每人发放共10万元生活补贴,在三年支持期内参照“中山英才计划”特聘人才D档享受子女入学、医疗服务、安居保障和金融支持等待遇。


第二章  评定对象及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素质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科技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良作风,且无犯罪记录及无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专业能力较强。有一定专业技能,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

  (三)职业绩效较好。在五桂山街道从事乡村振兴事业三年以上,所从事农文旅相关项目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当地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

  (四)已申报并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人员不纳入申报对象。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乡村新秀”评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必要时可增加评定次数。

  (一)发布公告。通过五桂山街道政务网及“五桂山发布”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受理时间。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对照申报条件,填写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初核把关并在申报表上加具意见后,提交申报表及对应佐证材料至所在村(社区)党组织。

  (三)村(社区)党组织举荐。申报人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对申报人资格条件、佐证材料等进行初审,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至街道党建和组织人事办。

  (四)评审委员会复审。从乡村工匠评审会、高校及相关社会组织中邀请若干名具有一定影响力、能体现行业水平的专家,与街道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人社分局、财政分局等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资格条件、专业水平及其项目的社会影响、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示范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复审及综合评分。评分标准具体按照当年度公布的《五桂山街道“乡村新秀”评定指标体系表》执行。

  (五)街道党工委评定。五桂山街道党工委结合评审委员会意见,并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等职能部门意见后综合研判,集体研究确定本年度“乡村新秀”公示名单。

  (六)公示。名单在五桂山街道政务网及“五桂山发布”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评定为“乡村新秀”的,相关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通过备案后正式生效,同步纳入市乡村振兴人才库管理。


第三章  补贴申请与核发


  第八条  “乡村新秀”每年向街道党建和组织人事办提交本人年度工作业绩报告及相关人才补贴待遇申请。

  第九条  街道党建和组织人事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提出补助计划报街道党工委审批通过后发放。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经调查核实后,将终止申请人在五桂山街道享受的所有人才优惠待遇,取消用人单位申请人才补贴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024年五桂山街道“乡村新秀”评分指标体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