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五桂山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办事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15年11月24日
五桂山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吸引优质产业项目落户发展,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促进企业经营效益提高,推动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区党工委、办事处同意批准设立,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管理,综合使用。
第四条 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区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部署,可增设新的发展专项资金子项目,新的子项目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操作,成立五桂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经信局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五桂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统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奖励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的管理,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办法;受理企业提出专项资金奖励的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区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实施。
第三章 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符合五桂山产业发展方向,在五桂山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配套奖励的方式进行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创新驱动发展
着力培育创新主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对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二)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对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获得市有关资金资助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配套奖励:
1、获得市级以上贷款贴息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得市级以上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无偿补助的,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对自动化生产示范线(车间)项目,奖励比例可提高到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先进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作母机制造业
1、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对高端新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对投资新建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和产业园区、新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新开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获得市级以上先进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发展工作母机制造业。支持工作母机类企业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作母机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包括通过入库认定、企业落户资助、项目落地、研发投入、首台(套)装备研发使用、领先技术认定、建设实训基地、购买本市工作母机企业产品、参加工作母机相关国内外专业展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获得市级以上股权投资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上市
鼓励企业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相关企业给予奖励:
1、境内上市。成功境内上市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境外上市。成功境外上市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上市公司迁入。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区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新三板挂牌。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募集资金。上市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募投资金投资我区获得市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总部企业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获得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包括总部企业认定奖、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等,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六)“新三百”企业
支持市“新三百”计划培育企业做强做优,对获得市“新三百”计划培育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资助、兼并重组企业交易资助、域外扩张性项目建设资助等,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七)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素质提升项目、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项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中小微企业投资项目、金融投资机构合作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八)小微企业上规上限
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对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内企业给予奖励:
1、经确认首次被市统计局纳入上规模、上限额企业的,每年奖励2万元,连续奖励3年,最高奖励6万元。
2、对获得市“助保贷”贴息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
(九)商标品牌培育
支持品牌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市商标品牌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包括: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当年经核准注册境外商标,获得市有关奖励的。
2、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市政府地方贡献奖励的。
3、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名标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获得市有关资金资助的。
4、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进行中国驰名商标或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活动,获得市有关宣传推广费用资助的。
5、进行品牌整合、集合采购、集成营销获得市有关资金资助的。
6、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获得市有关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配套奖励,但市区两级资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且单个企业每年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标准化建设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对获得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支持的,包括标准化活动组织单位资助、技术标准制定及科研项目资助、“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资助、标准化示范项目承建单位资助等,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
(十一)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鼓励企业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对获得市级以上节能和清洁能源生产项目资助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包括:
1、对通过省市经信部门认定的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获得市级以上有关奖励的。
2、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获得市有关奖励的。
3、获得市级以上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
4、获得市级以上电机能效提升资助的。
5、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
6、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建设完成并接入市能源管理监控中心平台,获得市有关资金支持的。
(十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鼓励企业改造提升生产装备水平或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线,对企业淘汰电镀生产工序,将电镀生产工序迁出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十三)低碳发展项目
鼓励低碳发展,提高全区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对获得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按1:1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包括:
1、企业参与碳交易、开展碳盘查和碳中和、实施减碳项目获得市一次性资助的。
2、2015年1月1日后新入驻省级、市镇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低碳服务企业获得的市一次性开办费资助的。
3、引进3家及以上低碳服务企业入驻、形成产业集聚的低碳楼宇获得市电费支出资助的。
4、企业开展碳排放信息能力建设、开发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特色产业、产品碳标签开发等,获得市有关资助的。
(十四)债券融资
鼓励企业发行债券,推进企业融资创新发展,对获得市债券融资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具体包括:
1、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预审通过,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获得市有关支持资金的。
2、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通过,获得市有关支持资金的。
3、企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成功发行债券,获得市有关支持资金的。
(十五)现代服务业
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包括:
1、服务业新兴业态。新兴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研发与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兴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健康服务等服务业新兴业态,获得市级以上创业补助、租金补贴、成长补贴、参展补贴、认证补贴、创业孵化园补贴的。
2、重大服务业企业。对新入选全国企业500强、广东省企业百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新获评省创新示范企业、省创新团队等称号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区域性总部企业;境外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核算服务业企业、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服务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等,获得市级以上重大服务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
3、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对2014年起申报并纳入全市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纳入全市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有盈利的企业,获得市专项资金支持的。
4、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市级验收评估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服务业企业,获得市统计人员补助的。
5、金融业。获得市级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
(十六)电子商务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楼宇、园区、平台和项目给予奖励:
1、电子商务园区、平台和项目发展获得市有关支持资金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改造后适用于电子商务产业的招商楼宇主体,给予建筑面积1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适用于电子商务产业的招商楼宇主体,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成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电子商务部分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含500万)的,按所使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休闲旅游
支持优质旅游项目发展,对重点旅游项目、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2A/A级景区(点)、首次被评定为五星/四星级酒店以及创建省级以上旅游品牌,获得市旅游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需要奖励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经区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另行确定奖励标准:
1、其他获得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
2、发展前景广阔、经营贡献高的优质产业项目,特别是总部企业和上市企业项目。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在每年6月、10月向区经信局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办事处网站发布的《五桂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提出奖励计划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在办事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分局收回已拨付的资金,5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